【记录我们的时代】“解说门”事件和嚎叫征候群

飞影 发表于 2006-06-27 20:22:07

    刘建宏和段暄终于失宠了,黄健翔的“解说门”事件引发了前所未有的骚动。网络上的批评铺天盖地,标题醒目得一如40年前。有人说“黄健翔不是一个随便的人,他随便起来不是人”,有人说“澳大利亚滚蛋了,黄健翔什么时候滚蛋“,郑渊洁也表示”除了中国万岁,我的声带喊不出别的什么国家“,更有网民揭发黄健翔疑似赌球。不过如果你以为这只是人民内部矛盾,那你就太缺乏阶级斗争警惕性和时局判断能力了。据称30多名澳大利亚球迷冲击北京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,要求中方给个说法。我遗憾群情激愤的网民忙于发帖,没有参与其中,以泻心头之恨。
    没想到黄健翔在中央电视台隐藏了这么久,终于还是被时刻准备着的中国网民揪了出来,我几乎可以想象爱国民众高呼“惩治卖国贼”的豪迈场景了。而且你反的是澳大利亚,人家辛辛苦苦搞掉了日本,那你就是亲日派,汉奸。我想很快外交部就要紧急照会澳大利亚大使,表明中方在处理对澳关系上的一贯立场,重申睦邻友好,和平共处的外交原则。同时向意大利、日本大使表示对时局的极大关注和忧虑。然而一场外交纠纷不可避免了,这必将全盘打乱我国和平崛起的政策,甚至被国际上一小撮反华分子煽动出新一轮的中国威胁论。在中澳、中意,甚至是中日开战之前,黄健翔几乎必须一死以谢天下。
    不可否认,黄健翔上演了一次愚蠢的疯狂,无论如何,诸如“万岁”、“滚蛋”、“自食其果”之类的话语,让人感到不可理喻。中国球迷都应该及时地与他划清界限,对他深挖狠批,让他的真相大白于天下。于是,我们可喜地听到,黄健翔的“午夜凶铃”,就像月圆之夜头狼的嚎叫,余音未落,就引起了此起彼伏经久不息长时间热烈的群嚎。在一届没有中国队的世界杯上,中国球迷终于完成了属于自己的狂欢。看来每一个慷慨激昂的码字员都分明地意识到,他不是一个人,他代表了中国足球以及中国舆论的传统,他绝不是一个人在灌水,他不是一个人。但是当大家都在嚎叫的时候,我们意识到自己这一刻已经灵魂附体了么?
    黄健翔显然感情用事了,在我看来,他至少应该为不尊重失败者、噪音扰民以及失态而道歉。但是他最大的错误在于他忘记了任何比中国特色更有特色的东西,都会遭遇有中国特色的对待。据说已经出现了黄健翔版铃声,而各大网站都便民利民地在醒目位置提供着音频下载。不必怀疑,嚎叫将在中国迅速地扩散传染。
   
    伪装成这样的,不是球迷,而是娱记。

    这届世界杯的台前幕后的种种事件,足够写一部关于中国足球界、中国娱乐界甚至是中国舆论界的纪事。它的扉页将写到:你的功绩无人知晓,你的名字永世长存。
关键词(Tag): 嚎叫 解说门 黄氏响声丸


收藏: QQ书签 del.icio.us 订阅: Google 抓虾

最新评论


  • 放路
    2006-06-27 21:18:13

    还是比较喜欢这幅图片,另,打倒黄贱翔!

    我把比赛下下来了,准备剪成音频片断,哦呵呵~~~


  • zw
    2006-06-27 22:41:42

    个人认为你的博客和黄的解说都可以用恶搞形容
    不过还是挺搞笑的

    我是在恶搞,他是发自肺腑的,这个倒无法否认。


  • zel
    2006-06-27 23:51:34

    显然,有快感就要喊

    小事儿一桩,算个啥,毕竟谁也没有因此遭受不幸

    老实说,词用得满煽情的,就是嗓子破得离谱了点。扰民。


  • zel
    2006-06-29 12:35:58

    跟老贺比那算是天籁了


  • mmimma
    2006-06-29 23:44:00

    那谁,谁?说事er就说事er.甭带脏字er

    对啊,别把老何掺和进来,他们两风格不同。


  • 不朽的微笑

    无心之失->被上纲上线~~

    嗯,听说他辞职了。


  • 游凌舞
    2006-07-14 23:00:17

    野性的呼唤
    人性的呼唤
    ……(排比句写得不多的结局-_-|||)

发表评论

* 昵称

已经注册过? 请登录

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

Email
网址
* 评论
表情
 
 

分类小组论坛
杂谈, 娱乐、八卦, 文学、艺术, 体育, 旅游、同城, 象牙塔, 情感, 时尚、生活, 星座, 科技

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,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,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.

相关法律法规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
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
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